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(试行)
1.总则
1.1 目的和依据
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,依据《房产测量规范》(GB/T17986-2000)和国家有关规定,并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1.2 适用范围
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。
2. 术语
2.1 房屋及组成
指人工建造,并供人居住、工作、娱乐、储藏物品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,一般由基础、墙、门、窗、柱、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;房屋包括主体房屋、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。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、地下室等建筑物;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、阳台、门、室外楼梯、台阶等;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、栅栏、栏杆等。
2.2 房屋面积测算
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。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、共有建筑面积、房屋产权面积、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。
2.3 房屋的建筑面积
指房屋外墙(柱)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,包括阳台、挑廊、地下室、室外楼梯等,且具备有上盖,结构牢固,层高2.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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